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
(一)违反公款吃喝类
1、公款大吃大喝或违规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违规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4、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5、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
6、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借机大吃大喝。
7、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8、不吃公款吃老板。利用企业内部食堂或个人接待场所请吃吃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规避监督的消费场所。
9、违规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二)违规公款旅游类
10、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11、改变公务行程或延长公务出差时间,借机旅游。
12、干部出游、企业(老板)买单。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13、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研讨、论坛等或以研讨、论坛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三)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类
14、超编制、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名下或私车公养;一人占用两辆(含)以上公务用车。
15、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16、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或个人车辆,作用公务用车。
17、领导干部调职后继续使用原单位公务用车,以及离职、退(离)休后,仍违规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
18、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
19、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停驶公务用车。
20、违规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21、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22、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23、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4、违规悬挂军警号牌,使用军警车载设备或标识。
(四)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类
25、以各种理由违规决定或者批准改扩建、新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26、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27、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
28、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29、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未经批准在其他任职部门同时安排办公用房。
30、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类
31、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以及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32、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33、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
34、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35、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或福利。
3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3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类
38、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39、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40、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41、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2、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43、通过违规收送、违规审批、插手经营等方式,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44、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类
45、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报告、宴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且未进行公示。
46、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47、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48、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规操办、借机敛财。
49、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0、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场所、车辆等。
51、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规情形
52、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
5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4、违规超面积为异地交流干部公款租赁房屋;违规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气暖、网络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55、参加与本人行政或学术工作无关的各类研讨、论坛;或者在各类研讨、论坛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56、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
57、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58、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59、公务接待中违规实行交通管制;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安排群众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0、领导干部现任和退休后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